吉林中化四平制药厂诉吉林敦化华康制药厂案
吉林中化四平制药厂诉吉林敦化华康制药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北京法院网
「案情」
原告:吉林中化四平制药厂(下称四平制药厂)。
被告:吉林敦化市华康制药厂(下称华康制药厂)。
被告:中国电视报社。
四平制药厂和华康制药厂均为中成药血栓心脉宁的生产厂家。四平制药厂于1985年获准生产该药,批号为吉卫药准字(85)33060,注册商标为“双健”。华康制药厂于1991年获准生产该药,批号为吉卫药准字(91)630069,注册商标为“圣喜”。 1995年3月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认定两厂生产的该药均为“吉林名牌”产品。
根据国务院1992年10月14日106号令,自此令公布后,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如果以前是由多家生产的,其中未申请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企业应申报获得此证书后方可生产。华康制药厂于1993年12月14日对该药申请了中药品种保护证书,于1995年1月19日获得批准。四平制药厂于1995年3月始申请该药的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并停止了该药的生产,于1996年4月4日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