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其林、上海轮胎集中案

热度4967票  浏览488次 时间:2010年7月27日 15:04

米其林、上海轮胎集中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R lV ? f]-VUb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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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轮胎产业的巨头米其林的全球策略,系用不同品牌、不同价格,向不同的消费者提供差异化产品。其所到之处,基本上是使用米其林、百路驰和一个比较知名的当地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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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其林在中国的中低端轮胎市场,主要依赖于2001年与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的回力品牌。米其林品牌定位于高端市场。米其林想通过与回力的互补,采取多品牌战略扩大在中国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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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米其林与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双钱股份)合作,共同组建了合营企业上海米其林回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SMW),总投资额2亿美元,米其林占股70%。SMW继续生产回力品牌的轿车与轻卡子午线轮胎,并于2002年年底开始生产米其林品牌的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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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初米其林与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上海米其林回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时,签订了由双钱股份提供“回力”品牌商标使用权的协议。后来据相关渠道从双钱股份董秘办获悉,上述协议于2000年签订,当初签订的商标使用年限为7年。资料显示,合营企业米其林回力成立于20013月,米其林投资2亿美元,占合资公司70%的股份,双钱股份和旗下的子公司以厂房、回力商标使用权等出资,占合资公司3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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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始在实际经营中,合资企业的持续亏损,使中外双方在运营机制上分歧严重。由于管理体制、人事安排等多方面分歧,双方的合作不是很愉快。虽然合资公司巨亏,米其林这几年在中国的发展却是很顺利,与合资公司的处境形成巨大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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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轿车轮胎市场的火暴以及合资公司的连年亏损,也使双钱轮胎公司(回力品牌的所有人)萌生收回回力品牌的意愿。据知情人士透露,7年合同于20074月到期,双钱可能会收回回力品牌(回力诞生于1947年,是国内名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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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内轿车市场的不断井喷,轿车轮胎的需求非常大,且利润也非常丰厚。而双钱股份只生产载货车、工程车用的双钱牌大胎,需求量比较小。而其在生产轿车胎的米其林回力公司中只占股30%,没有话语权,获益显然不大。并且,要想做大,自主品牌的产品线如果只有大胎支撑,也显得不够丰富。实际上,双钱股份要收回回力品牌还有一个原因。米其林于2003年购买了原中方合资伙伴在沈阳合资企业中的10%股权,米其林沈阳轮胎有限公司由此成为米其林的独资企业。而米其林与双钱股份的合作也就因此显得不再专一,这难免让双钱股份心生不满。而米其林回力公司的连续多年亏损也成为双方不合的原因之一。据悉,该合资公司2004年亏损1.252亿元,2005年亏损549955万元,2006年亏损753656万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cB^BQCQ#f8Z+} Y

    据了解,让外界产生米其林回力分手预期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回力轮胎与米其林轮胎在市场上的直接对抗。近期米其林回力对回力品牌轮胎进行大幅度提价,同时,米其林轮胎却在不断降价,回力米其林的价格差距日渐缩小,而此前按照米其林的定位,米其林品牌主打中高端市场,回力品牌主打中低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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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内人士分析,如果米其林和双钱股份不能继续合作,那么,米其林就会失去中低端轿车市场的份额,因此,米其林的轮胎此时降价向中低端市场挺进,在应对其他竞争对手的同时也不排除是为了削弱回力品牌的影响力,为分手做准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zr6[%khCTw^.i

    米其林公司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有任何中止与双钱股份合作项目的计划,称会继续坚持发展多品牌战略。对于降价,米其林则表示,为了确保能用最佳的价格为不同的分类市场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会根据市场情况、客户需求变化、原材料价格等各种因素调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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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媒体评论,称米其林目前已经占有中国轮胎市场70%左右的市场份额,在中国的相关市场中拥有垄断地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K? H%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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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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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知识产权在经营者实际经营中的作用日益重要,目前,相当一部分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实施方式就采取了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使用或者其他实际控制方式。由于知识产权在经营者经营性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重要,一些经营者集中行为倾向于使用对知识产权进行控制的方式来加以进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W7|MGS$vp/q&~+]

    对于此类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判断,关键在于认定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使用是否会构成对于经营者控制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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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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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营者集中的方式多种多样,《反垄断法》关注的经营者集中与《公司法》、《证券法》关注的公司合并等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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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反垄断法律对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制,重点在于关注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而不是经营者自身法律主体资格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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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书并不能穷尽所有集中方式,我们相信,随着经营者经营方式的发展和反垄断法研究的深入,将有更多的经营者集中方式被总结归纳出来,纳入到反垄断法规制的框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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