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其林公司诉欧共体委员会案
米其林公司诉欧共体委员会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
本案中,法庭面临的问题首先是如何界定相关的轮胎市场。
在该案中,Michelin NV认为,欧共体委员会关于产品市场的分析是建立在臆想、武断的分析之上的。在委员会的决定中,委员会认定从1975年至1980年,Michelin NV在荷兰的翻新轮胎产品市场份额为57%~65%,同时它的主要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才有4%~8%。Michelin Nv并不否认上述数字,但是认为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不正确。因为委员会将一些竞争产品的关系没有考虑在内,同时也没有考虑重型卡车的翻新轮胎。如果将重型卡车的翻新轮胎计算在内,则Michelin NV的市场份额仅仅有37%,不足以形成市场支配地位。
最后,欧洲法院将相关产品市场划分为三个,即原装轮胎市场、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市场、重型卡车轮胎市场。原装轮胎市场中,主要的购买者是汽车制造商,他们购买原装轮胎之后,就将其装配在其生产的新车之上。因此.此种产品的购买者是十分固定的,一般消费者不可能购买。
在轿车、轻型卡车装配轮胎市场中,主要的消费者是个人。个人消费者乐意购买轿车、轻型卡车,他们使用的车辆行驶里程不多,轮胎更换次数较少,因此个人消费者对轮胎的质量要求高,出于个人安全的考虑,一般不会购头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市场中,主要的消费者是专业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使用重型卡车多,驾驶者一般是专业司机,他们可以接受翻新轮胎,不会像个人消费者那样对翻新轮胎过于挑剔。但是,对于运输公司而言,购买轮胎是一笔不小的支出。由于车辆用途的原因,运输公司一般要求轮胎销售商提供专业的意见和特殊的服务。对于轿车、轻型卡车的轮胎用户而言,他们很少有此种专业服务的要求。
因此,上述三种轮胎虽然具有物理上的替代性,但是在使用中却构成了三个不同的相关产品市场。
案件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