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倾销
低价倾销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网 来源:冯江
一、概述
(一)概念
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导致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可能发生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例证。对此,《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二)法律规定
《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则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属于除外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列举了四种特殊情形:(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二、低价倾销的构成要点
(一)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在特定市场上有优势地位的大型企业。
(二)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这里的低价倾销,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但产品成本核算比较复杂。在国际贸易中,构成倾销并非以低于成本价为条件,国际贸易中反倾销不同于中国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的规定。
(三)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因此,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投放量在市场上低价倾销。有些国家规定需要达到连续一段时间大量低价倾销,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国法律法尚无此类定量的技术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