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竞争者概述
阻碍竞争者概述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网 来源:冯江
一、阻碍竞争者概念
阻碍竞争者是指阻碍者有目的地阻碍单个竞争对手,是对竞争对手的竞争机会的阻碍,阻碍者与被阻碍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阻碍者实施的行为不是以促进自己竞争业绩为目的,而是以损害单个竞争对手为目的,此外再没有其他主观意图,但是,不需要被阻碍者证明阻碍者的主观意图。而且,阻碍者是以单个竞争对手为对象,而不是以全体竞争对手为对象。
二、阻碍竞争者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必须是商业行为
“商业行为”是指与促进商品销售或服务接受相关联的,有利于自己或他人的经营行为。
(二)行为必须具有显著的侵害性
阻碍者的行为必须足以显著地损害单个竞争者的利益。
三、阻碍竞争者的类型
(一)低价倾销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者进货价格倾销商品,主观上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效果上足以排除限制市场上的竞争者。
(二)联合抵制
联合抵制是抵制者联合起来对第三方供应或购买的封锁。即号召者、抵制者抵制某个个人或公司,联合抵制甚至是国家的行为。包括拒绝参加与被抵制者相关的活动,拒绝各种形式的贸易往来,通常被称为贸易“禁运”。
(三)通过标志及域名实施的阻碍
将他人的商业标志用来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域名,如果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10项将其确认为阻碍竞争而被禁止,实际上为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提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四)违法的权利警告
权利警告是指权利主体认为其权利(主要指知识产权)被侵害,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行为的通知。违法的权利警告是指权利根本不存在,无警告的请求权。例如,其权利被宣告无效、已过权利保护期或对方无侵权行为等。
(五)与产品相关的阻碍
将在市场上购买的产品改装后再销售,去掉商标或企业标志后再销售,或大量购买他人的产品后不销售或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再销售,上述行为原则上不违法。但是,上述行为存在特别情形时,也可能构成对竞争者的产品相关的阻碍。
(六)与顾客相关的阻碍
争夺竞争者的顾客是指经营者针对单个的、特定的竞争者的顾客之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通过物美价廉的产品与竞争对手进行竞争,是市场自由竞争功能的体现,原则上不违法。
(七)挖聘竞争者的雇员
挖聘竞争者的雇员,是资源竞争的表现形式,上述行为原则上不违法。但是,如果追求不正当目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或者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时,可能构成对竞争者的阻碍。例如,挖聘竞争者的掌握关键技术的雇员、重要岗位的雇员、利用跳槽窃取竞争者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等。
“阻碍竞争者”是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概念,具有将阻碍竞争者行为统一定义规制的特色。中国对阻碍竞争者行为的规制,采取分别立法方式,散见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之中,将阻碍竞争者行为割裂开来,而且不够完备,这样是否有利于对阻碍竞争者行为整体有效的规制,值得研究。
本栏目将借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一书的部分内容,在此向作者表示感谢(作者:范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