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国家安全审查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网 来源:冯江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只要外资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实施了对境内企业的控制,就应当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控制权标准将其纳入国家安全审查范围。
(一)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
(二)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三)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四)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