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问题及政策取向
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问题及政策取向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韩彩珍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并购迅猛发展,整个90年代跨国并购的平均增长速度达到30.2%,大大超过了全球对外直接投资(FDI)15.1%的平均增长速度;90年代中后期,跨国并购投资占国际直接投资的70%-90%左右;尽管
自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第一起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案例——香港中策公司收购山西太原橡胶厂以来,外资并购的发展并不顺畅。据统计,到2001年,中国吸收的FDI中外资并购额仅占4.96%。自2003年以来,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的案例逐渐增加。
虽然外资并购这种国际上主要的外商投资方式在中国刚刚起步,但外商投资实践中出现的变化,已让许多中国人焦虑不安。
一、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问题
(一)最大的负面效应——市场垄断的威胁
外资控股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就在于它可能导致的垄断,跨国公司利用资本运营控股并购我国企业后,凭借其雄厚实力逐步占领较大的市场份额。对我国产业尤其是战略性产业的控制,将可能垄断或图谋垄断国内一些产业。
外资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行业产值的比重从1990年的2.28%上升到现在的35%以上。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外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已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在感光材料行业,1998年以来,柯达出资3.75亿美元,实行全行业并购,迅速获取了中国市场的较大份额,2003年10月柯达又斥巨资收购了乐凯20%的国有股,全面控制国内数码冲印市场。在移动通讯行业,摩托罗拉、诺基亚和爱立信三家企业1999年市场占有率达到80%以上。在软饮料行业,可口可乐基本控制了国内大中城市的饮料市场,国内生产能力超过5万吨的啤酒厂合资率已经达到70%。跨国公司凭借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构筑起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便可能把价格提高到完全竞争水平以上,以获得巨额垄断利润。
如果外资并购造成垄断,外商不仅控制国内市场,制定垄断价格和瓜分市场策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容易制约内资企业成长和技术进步,制约国内幼稚产业发展。
(二)挑战中国的相关政策
我国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了禁止外商设立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产业内容,但可操作性不高,目前并没有单独制定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而是把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与其他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等同视之,对于哪些领域允许外资并购、哪些领域鼓励外资并购、哪些领域禁止外资并购,主要靠部门内部掌握,缺乏全国统一、透明、公开、操作性强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这使并购的信息搜集难度加大、谈判困难、并购交易成本上升。为了有效推动国有企业参与跨国并购,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获得最大利益,必须确定明确的外商并购的产业导向。
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和世界经济发展动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产业,都应是允许跨国并购的领域:第一,不涉及我国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第二,我国缺乏国际竞争优势、而且产业全球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利用跨国并购会获得更多发展机会。
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经济领域”,也要有动态的思维。过去一直被许多国家认为是属于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如电信、交通、运输、电力、公共设施等,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越来越多地被纳入了开放的领域,成了跨国并购的主战场。在电子、制药、航空、新技术等国际化程度高且我国目前缺乏竞争优势的产业领域,可以大胆参与跨国并购。
(三) 国有资产的流失
外资并购不规范和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着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多数情况下未将商标、专利和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记入企业总价值之中,导致这一部分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原国有企业拥有的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劳动力价值未记入企业总价值之中,这同样属于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政策取向
(一)加强产业政策的立法导向作用,明确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
产业政策是直接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图的宏观经济政策,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目前面对外资大规模地并购中国企业,我们应当结合产业政策,并根据行业和产品的特点,具体明确所要禁止、限制和允许的范围,进行分类管理,设定制度条件和法律规定来指引外资对国企的并购行为。
(二)完善我国的外资立法
1、在外资立法中逐步赋予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民待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给外资企业许多优惠待遇,各地政府在吸引外资方面又相互进行攀比,因此,在我国的内、外商企业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政策差”和“体制差”,二者的权利不平等。在这种状况下,必然会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害,并且与国际惯例不相符。按照国际惯例,内外企业应当享有同等的待遇和平等的权利。在我国,给予外资企业以同等的国民待遇有两层含义:一是取消对外资企业的歧视性待遇。二是调整我国己给予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使其逐步与国内企业的待遇接近。赋予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在具体步骤上要逐步进行,不能一步到位,要注意保持我国吸引外资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2、外商出资比例问题
我国虽然具体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但这些规定只是明确了外资进入的具体行业和范围,并没有明确外资进入的程度。为此,建议在我国的外资立法中,不仅要明确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而且还要区分不同行业具体规定不同的出资比例,具体规定外资进入的程度,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我们具体把握外资进入的程度,防止或减少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保护我国经济的自主性和安全性。
3、外商增资扩股问题
目前在一些经济效益好、产品畅销的行业中,外方投资者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并取得合资企业的控股权,提出追加资本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方不能相应地成比例地增加资本时,其外方单方增资的结果就是使中方减少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份额,外方通过这种方式就能够逐步实现对经济效益好的合资企业的控股和收购。因此,如何规制外资通过增资扩股来实现其控股和收购的目的,是外资并购我国有企业面临的一个新的突出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外资立法中,对于外国投资者在合资期间增加资本的数额和程度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再加上我国目前对外商出资比例的上限没有规定,因此,目前对于外资追加资本的行为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了维护合资企业中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合资企业被外资逐步控制,笔者建议采取以下两项措施来进行规制:
第一,修改有关的外资立法,设定合资企业增资的数额和程序。当合资企业的一方单方面要求增加资本,并且增资的数额(一次或多次增资)会导致控股发生变化时,必须经过合资企业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设定这一程序的实质是赋予合资企业中方成员对外方成员恶意增资的否决权。
第二,如合资企业确实需要追加投资而中方又无力增加资本时,可以考虑由银行来提供金融支持,追加相应比例的投资。
4、外资审批制度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改普遍审查制为有限度的自动核准制,以提高外资审批的效率,促进外资的引进。在一定范围内保留实行普遍审批制,并且根据外资的持股比例和持股份额,划分为中央和省级两级政府审批。保留实行普遍审批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因为在我国实行分税制以后,一些地方政府的官员认为地方利益少了,于是,把原来由地方政府投资的固有企业的产权全部或部分卖给外商,以便二次性地收回投资。在一定范围内分级审批,有利于防止这种现象的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