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客观合理的影响
不客观合理的影响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德国反不正当法研究》
一、不客观合理的影响的定义
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1项规定,行为人实施的商业行为以运用压力、蔑视人的尊严、价值广告(促销措施)、强调情感的广告、利用外行进行广告或其他不客观合理的影响,足以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决定自由权的,构成不正当商业行为。该规定的目标主要在于直接保护消费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作出理性的商业决定的自由。
(一)运用压力
运用压力包括身体强迫、心理强迫、威胁等商业行为。
(二)蔑视人的尊严
蔑视人的尊严包括侮辱、斥责、迫害、唾弃或其他方式,蔑视人的尊严的主体既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相对人。至于性的隐射,在现代广告中已经非常普遍,一般情况下,不违反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1项,但特殊情况下构成不正当广告。
(三)价值广告(促销措施)
价值广告(促销措施)是指无偿或非常便宜地向消费者(含儿童、青少年等)提供附加利益的商业行为。包括广告赠品、产品试用等。
(四)强调情感的广告
强调情感的广告是指唤起相对人某种情感的广告。包括社会公益广告、体育赞助广告、环保资助广告、文化资助广告等。
(五)利用外行进行广告
利用外行进行广告是指为促进产品销售,以支付报酬为对价,聘请非职业代理人(外行),利用外行与第三人之间的亲属、朋友、熟人、同事、邻居或其他私人关系进行广告。包括促销悬赏、权威促销、关系促销等。
(六)其他不客观合理的影响
其他不客观合理的影响不是客观合理的影响,仅指少数例外情形,属于兜底条款。
二、不客观合理的影响的构成要件
(一)商业行为
通过不客观合理的影响侵害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决定自由的行为,首先是与促进商品、服务的销售、获取,或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存在客观联系的商业行为。
(二)足以损害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决定权
“决定自由”包括法律行为的决定自由与事实行为的决定自由。法律行为的决定自由,是指签订、修改、终止商品、服务合同的自由,也包括以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进行的解除、撤回合同的自由;事实行为的决定自由,是指实施对市场或合同的执行产生影响的行为自由,例如,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自由、主张某种合同请求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自由等。
“损害”决定权,并不需要达到完全限制自由的程度,但是,对决定自由的微小影响也不足以构成对决定自由的侵害。如果通过不客观合理的影响,足以导致市场相对方在理智地考虑产品的价格、质量、优点及缺陷等经济因素的情况下,就不可能作出的商业决定的,则构成了对决定自由的侵害。“足以”损害决定自由,意味着不需要发生损害决定自由的实际结果,只需要具有损害决定自由的客观可能性即可。
(三)损害的方式
损害决定权的方式为运用压力、蔑视人的尊严、价值广告(促销措施)、强调情感的广告、利用外行进行广告或其他不客观合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