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利用特定情形
充分利用特定情形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德国反不正当法研究》
一、充分利用特定情形的概述
对消费者特定情形的充分利用,是司法判例根据1900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一般条款发展而来的构成不正当行为的案例群。2004年法律改革,对于该案例群首次在立法上予以确认,并规定了第4条第2项:足以充分利用消费者特别是儿童、青少年的无商业经验以及消费者的轻信、恐惧或强迫情势的商业行为,构成不正当行为。
该规定旨在保护处于特定的例外情形的消费者。尽管立法上仅规定了无商业经验、轻信、恐惧及强迫情势中这四种情形,但是该规定并不是封闭的穷尽规定,并不排除消费者出于保护必要的其他特定情形。
二、充分利用特定情形的构成要件
(一) 商业行为
行为为商业行尾。其中最主要的是广告。
(二) 存在特定的情形
行为是足以充分利用消费者的特定情形即“精神上或身体上的缺陷”、“年龄”、“无商业经验、“轻信”、“恐惧”或“强迫情势”的商业行为。
(三) 消费者
行为为足以充分利用“消费者”的特定情形的商业行为。
(四) 充分利用。
行为是足以“充分利用”消费者的特定情形的商业行为。
(五)可能性。
不需要行为人实际上充分利用了消费者的这些特定情形,并且,实际上促使消费者签订了合同,而只需要行为人“足以”充分利用及具有充分利用的客观可能性即可。
三、充分利用特定情形的具体类型
(一)充分利用消费者的精神上或身体上的缺陷。
(二)充分利用消费者的年龄。
(三)充分利用消费者的无商业经验。
(四)充分利用消费者的轻信。
(五)充分利用消费者的恐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