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与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签署合作备忘录

热度5063票  浏览337次 时间:2010年7月20日 10:21

国家工商总局与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签署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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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K S:a~l4y9O

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率团对俄罗斯进行了工作访问。在俄罗斯访问期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代表团与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举行了会谈,双方共同回顾了10多年来在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情况。周伯华在会谈中说,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俄反垄断部门在政府间协议框架下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合作,为两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秩序的维护作出了积极贡献。俄方表示,中国的经济发展令人瞩目.不断加强与中国在竞争执法领域的合作是俄方的一贯政策,今后将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两国竞争领域政府间合作协定,共同为中俄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会后,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关于实施中俄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领域合作交流协定谅解备忘录(2008--2009年度)》。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u+y L;f~e

1996年中俄两国签署政府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领域的合作交流协定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该协定的中方执行机构,每两年与俄竞争主管机关签署一次合作谅解备忘录。两国在该领域的合作已纳入《(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2005年至2008)》。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y+@d2tK6r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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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着中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中国与其他国家在反垄断执法方面合作的加强,经营者在提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接受反垄断调查、进行谈判和抗辩时,应当注意到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家协调和合作关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e!Km5su&k[(E4^;J7~

2.当不同国家的反垄断规制部门对于经营者集中行为出现截然相反的态度时,经营者在自己进行积极申辩的同时,可以借助于规制部门之间的合作去争取有利的结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w8o ~vf^7n

3.许多时候,反垄断法律的域外适用问题同国家间的政治、外交问题交织在一起,经营者应当从相当的高度去解读反垄断规制部门之间的冲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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