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维C业美国反垄断案启示
中国维C业美国反垄断案启示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
2005年1月26日,中国企业首次在美国遭遇反垄断诉讼。两家美国公司AnimalSci enceProducts,Inc.和The RanisCompany,Inc向美国纽约东区法院起诉,称中国江山制药、维尔康制药、药维生药业和东北制药维C生产企业“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形成‘卡特尔’联盟,限产保价,操纵市场价格,属中国维C业多家企业统一上升价和下降价,使原告支付的售价高于加入‘价格联盟’公司所给的售价”。原告要求法院判决禁止被告“操控价格与数量的价格联盟”,并判处被告3倍于损害数额的罚款等。据当地报道,在美国陆续有新的类似案件出现,目前总数已经达到9起左右。
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是指:《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罗宾逊—波特曼法》。上述四个法案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垄断活动,有相互补充作用。此外,美国还有许多修正法案,实体法和程序法,但其基本原则是由上述四个法案所确立的。
对于价格与数量的‘卡特尔’联盟,美国《谢尔曼法》第一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2004年以后对企业和个人的罚款,已分别上升至1亿美元和100万美元,刑期也升至10年。
美国《克莱伊顿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的、被发现的、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从美国《谢尔曼法》对卡特尔行为构成条件看,不需要证明被告有垄断地位,原告只要证明处于竞争关系的同行业者之间(被告),达成或存在某种限制竞争的共谋和事实,并因此限制了特定市场上的正当竞争,即构成违法。
1940年的索考尼事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确立了对卡特尔事件适用“当然违法”的原则,即参加卡特尔协定的企业,无论其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力,只要人为操纵了价格,即意味着在其影响范围之内,自由的市场机制已受到人为干涉,其行为本身应视为违法。
2002年7月“国际橡胶制品卡特尔事件”,涉案的马来西亚、泰国等企业在美国境外吉隆坡、科伦坡、巴厘岛等地定期会晤的过程,已被美国第四联邦巡回法院认定存在卡特尔“合谋”。
美国《反托拉斯法》判例说明,对各类卡特尔行为,只要构成行为外观特征,原告无须证明实际损害发生,法院即可认定违法。
可见,不论中国维C生产企业占有市场份额多少,也不论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关键在于中国维C业是否构成“合谋操控市场价格”的卡特尔行为。如果被法院认定违法行为成立,哪怕是规模再小的企业,再小的销售量也要被追究《反托拉斯法》责任。
由于涉案的都属中国维C业,本案属于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案件。即美国对于《反托拉斯法》案件行使部分域外管辖权,例如,对域外的反托拉斯法案件的被告进行广泛的调查,要求域外公司提供文件、资料等。
经过长期实践,美国政府和法院已形成一套域外公司遵守《反托拉斯法》义务的豁免标准。反托拉斯法的豁免大多基于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相冲突的外国法律规定,但美国法院仅在极特殊的情况下,以外国法律与美国法律相冲突为由判决被告无罪。
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举世闻名的美国首例维生素市场反垄断诉讼案--瑞士罗氏公司案(最终瑞士罗氏公司被处以4.62亿欧元的罚款,元气大伤后于2002年退出了维生素业务),正是原告律师事务所(Boise,Schiller& Flexner)的“成名作”。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说:“原告律师非常熟悉维C行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利益动机而导演了这场闹剧。”据当地媒体报道,对于中国维C业反垄断案件,除了美国检察官,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官员也介入了调查,而二者的联合舰队“正是上次打破了欧洲维C价格同盟的原班人马。”
美国对反托拉斯法案件的处理。可由司法部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判处被告罚金和监禁。相对轻微案件,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发出禁止某种行为的禁令,也可以判处3倍于损害数额的罚款。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权就被怀疑的违法行为举行听证会,发布命令制止违法行为。
从上述分析来看,中国维C业要否认“合谋”事实并不容易。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历史判例来看,涉案外国企业败诉率也不低。
这是一场典型的“美国式战争”,中国维C业要经历长期大量的人力、财力消耗,反垄断诉讼案件没有具体时限,周期可长达1至2年。
笔者认为,中国维C业美国反垄断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
一、首先中国维C业应当有勇气面对美国反垄断诉讼,沉着冷静耐心地应诉,决不能放弃答辩的机会和抗辩的权利。虽然被告有可能在漫长的抗辩过程中精疲力竭,但原告也同样要消耗人力、财力,时间,也有可能被拖垮。当然,如果对方的条件还可以接受,也可以和解,早日了结纠纷,避免两败俱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