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律师公会对中国反垄断法草案的建议
美国律师公会对中国反垄断法草案的建议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http://www.phoenixlaw.cn
美国律师公会反托拉斯法部、知识产权部和国际法部(以下合称“三部门”)藉此机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拟议的反垄断法提供意见和建议。本文所陈述之内容代表了三部门的共同观点,但未经美国律师公会之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批准,因此不应被视为代表美国律师公会的政策。
三部门现有会员一共逾40,000律师,大部分会员在美国执业,但其中很多人曾经或目前仍在美国国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及工作。三部门会员对于美国及世界各地的竞争法的实行和知识产权法有着深厚的专业知识。我们的成员包括工商企业法律部门的律师、法学院的教师以及私人执业的及在政府任职的律师。此外,许多非美国律师是积极参与三部门工作的准会员,并向三部门的工作贡献了他们的专业经验和远见卓识。三部门在本文中提供的意见,是本会成员在美国反托拉斯法、知识产权法和国际商法领域经验的结晶。我们希望这些意见能有助于中国制定反垄断法并建立完善,严明,便于公正实施的竞争法体系。
反托拉斯法部与国际法及惯例部曾于
概要
三部门对一些地方仍有保留,其中最重要的总结如下:
1. 持续使用“公平”竞争和“高”“低”定价的概念仍有异于竞争政策和现代经济理论的公认准则,使得运用法律惩罚积极竞争成为可能,这与竞争法的公认目的直接冲突。将这些概念写进法律有以下风险:反垄断主管机构可能成为价格管制者,这一角色与经济的高效运作是背道而驰的,是北美和欧洲所有成熟的竞争管理机构都力图避免的。
2. 本拟议法律允许地理范围广泛的法律执行,有可能成为外国公司与中国交易或在中国投资的障碍。要解决这一问题并使拟议的法律更符合国际竞争法准则,第二条中应加入“严重性”标准以界定对中国竞争的影响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
3. 第二章(禁止垄断协议)仍有数问题。
a. 第8条应该仅适用于竞争者之间严重限制或消除竞争的协议。正如2003年7月共同建议
中提出的4,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协议很少可能造成竞争的问题
b. 由于2003年7月共同建议中阐明的原因5,
这是一个重大进步。然而,对于修改稿中保留的集体豁免条款,法律中应清楚说明竞争者之
间协议和买卖双方之间协议的区别对待。集体豁免应该范围更窄,定义更精确,期限更明确6。我们认为,拟议法律中加了以下要求,并更符合公认的竞争政策准则:反竞争协议不
得豁免,除非(1)消费者受益,(2)协议为实现消费者得益所必需,及(3)竞争不会被消除。
此外,集体豁免应该要求在对竞争的潜在伤害和有利于竞争的可能得益两方面进行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