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商事诉讼的应对
美国民商事诉讼的应对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安德鲁·弗莱克曼(Andrew Frackman) 郭冰娜(2008-06-10)
对任何公司来说,美国商业诉讼的复杂过程都可能成为一项沉重的负担,对中国公司尤其如此。美国的民法制度在许多基本的方面与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不同。在经济快速增长的环境下运作的中国公司,在适应美国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面临巨大的挑战,尤其是在证券和反托拉斯这类胜败关系特别重大的诉讼中
与美国的诉讼制度打交道,对中国公司来说可能是个痛苦的过程,但大部分中国公司无法回避这一现实。
随着中国与美国的商务交往越来越密切,中国公司成为美国法庭上的被告或原告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这不仅反映在案件的数量上,同时也反映在案件的范围及重要性上。在过去几年里,美国法院受理的起诉中国公司的案件类型已从合同和贸易纠纷,发展为涉及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反托拉斯、产品责任赔偿等复杂的民商事案件。
自2004年中国人寿成为在美国被股东起诉的第一家中国公司后,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网易、UT斯达康、中华网、空中网、前程无忧和新浪,因违反美国联邦证券法接连在美国法院被起诉,最近又有分众传媒、巨人网络和富维薄膜因同样原因在美国法院被起诉。今年4月,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在一起在洛杉矶高等法院中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列为被告。在同一时期,还发生了好几起针对中国公司的反托拉斯案件,其中包括针对中国的维生素C生产商、菱镁矿出口商和铝土矿出口商提起的指控其操纵价格的集体诉讼。
随着中国公司越来越多地涉足美国资本市场,它们会面临更多有关证券的诉讼。随着中国公司在制造和销售密集型产业的商品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们也将会面临越来越多有关价格操纵的指控。
中国公司面临的特殊问题
《1933年证券法》第11条
《1933年证券法》第11条规定,在为发行证券而提交的登记文件中作虚假陈述或遗漏重大事实是违法的。如果能表明登记书中包含有遗漏和虚假陈述,且有关的遗漏或虚假陈述足以使一位理性的投资人对投资的性质产生错误的认识,则违反第11条的指控就能成立。
根据第11条的规定,为了使自己的案件初步成立,原告仅需承担最低限度的举证责任。反驳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倒置在了被告身上,这又是与《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条有关欺诈责任规定的一大不同之处。
中国公司经营上的某些方面,尤其增加了其承担第11条项下的责任的风险。比如,许多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获得其主要资产的程序可能是有问题的,因为任何破产拍卖程序都存在风险,而且还可能被指控以不合理的低价处理国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登记书没有提醒投资人注意这些潜在的风险,就有可能被控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