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啤酒市场案
荷兰啤酒市场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
经过调查,委员会发现了相应的证据。例如,上述企业代表在非正式会议中手写的字条、其他关于会议地点及时间的证据。为了操纵价格。上述企业会召开一些名称各异的会议,在会议中讨论固定价格和协调涨价。委员会有证据证明上述企业的高层,如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全国销售经理等,参加了制定卡特尔的会议。为了逃避调查,他们在会议中使用代码和缩写,并且刻意在餐厅和宾馆开会。在1996年2月召开的会议中,委员会就发现了会议内容包括关于限制竞争的讨论。最晚调查到的会议是在1999年召开的。
据此,委员会认定上述企业在荷兰的啤酒市场中达成了垄断协议。最终,委员会根据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参与企业的销售量等因素作出了处罚决定。
案件评述
在事实可以证明的情况下,本案中行为的定性并不难。从本案也可以看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协议的调查中,获取相关企业达成协议的证据相当重要。为此,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律皆赋予执法机构一定的调查权限。
如果在相关市场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经常在一起聚会,且会议内容偏离了正常的经营,此种迹象往往会引起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许多已经查处的垄断协议行为也表明,相关企业常常利用会议的方式协商实施限制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