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指引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网
第一章定义与概述 第1条 商品房交付定义本指引所称商品房交付,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认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向买受人交付,买受人查验并接受房屋的过程中买卖双方所实施的相关行为。
第2条 商品房交付业务概述商品房的交付,是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出现纠纷较多的一个环节。许多买受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单独或共同委托律师代为办理收房手续,逐渐形成了一项新的律师非诉讼业务,即本指引所称商品房交付业务。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应尽职履行下述职责: 2.1就商品房交付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 2.2代理委托人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当取得的资质性的法律文件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
2.3陪同委托人对房屋进行查验,对房屋存在的质量等相关事实进行证据性固化,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2.4代理委托人就商品房交付之相关事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谈判,并就谈判结果拟订书面协议或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定的商品房交付的书面文件;
2.5协助委托人办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房屋的接收手续; 2.6协助委托人办理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手续,审查需委托人签署的有关协议、合同、业主公约以及承诺书等文件。 第3条 特别注意事项
3.1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律师执业规范,要提醒委托人理性维权、合法维权,切忌鼓动委托人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等违法或其他极端方式维权,切忌参与买受人自行组织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等违法或其他极端活动,对委托人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劝阻并提供合理化建议。
3.2 律师在办理商品房交付业务中,还要特别关注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发布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商品房交付程序概述
第4条 商品房交付的一般程序
4.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发出书面的入住通知。
4.2买受人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地点,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当取得的书面文件。
4.3买受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实地查验所购买商品房并填写验房单。
4.3.1若商品房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可以退房的质量问题或存在解除购房合同的其他情形,买受人有权决定是否退房,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4.3.2若商品房存在未达退房条件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买受人可将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内容书面递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逐项予以修复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