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顾客相关的阻碍

热度5257票  浏览142次 时间:2013年2月19日 15:23

                  与顾客相关的阻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R;T;Z&_P1iN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网    来源:《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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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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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顾客相关的阻碍,即争夺竞争者的顾客是指经营者违反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l0项规定,针对单个的、特定的竞争者的顾客之争夺行为。如果经营者通过物美价廉的产品与竞争对手进行竞争,由于争夺竞争者的顾客是市场自由竞争的主要特征,也是市场经济的目标与功能的体现,因而原则上是允许的。虽然顾客群具有事实上的商业价值,但并不是法律所保护的法益,经营者也无权请求法律保持其顾客群,争夺顾客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不正当性,即使实际上也阻碍了竞争者,原则上并不违法。只有构成例外情形,在特殊情形下,才构成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l0项规定的阻碍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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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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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争夺竞争者已有的顾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z:[]4H

竞争者的已有顾客,是指已经与竞争者存在合同关系的顾客,例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与啤酒酿造厂存在啤酒供应合同的酒店或与石油公司存在石油供应合同的加油站等。但是,合同只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受合同约束。因而,经营者可以敦促顾客违反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约期限,提前结束原来的合同关系,另行与经营者签订新的合同。经营者争夺竞争者的已有顾客,其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存在特别情形,针对单个的、特定的竞争者的顾客的争夺行为,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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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争夺竞争者潜在的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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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经营者的商业行为,都构成对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的潜在顾客的争夺。但是,因为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10规定的阻碍竞争概念是针对单个竞争者的阻碍行为,因而,构成该规定意义上的阻碍竞争的,必须是针对单个的、特定的竞争者的潜在的顾客的争夺行为。例如,雇主的雇员在尚未结束雇佣合同期间,告之前来准备购买某种产品的顾客,自己几天后将另行独立开业经营,请顾客几天后来自己的新公司购买这种产品,则属于争夺雇主这一单个竞争者的潜在顾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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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将借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一书的部分内容,在此向作者表示感谢(作者:范长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D'S7zh@D-Hr6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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