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标志和域名实施的阻碍
滥用标志和域名实施的阻碍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
一、滥用商标申请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
利用商标注册申请,将他人的标志注册为商标。如果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10项将其确认为阻碍竞争而被禁止,实际上为标志的所有人提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这首先涉及与专门保护标志的《商标法》的关系问题:一方面,从历史角度考察,德国的保护商标的法律原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自1995年《商标法》生效以后,原包含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根据一般条款发展而来的标志保护都被纳入《商标法》的调整范围,而且《商标法》的大部分规定为封闭性的排他规定,排除其他法律的适用。另一方面《商标法》第1条规定了其保护对象为商标、商业名称(包括企业标志与作品标题)以及地理标志;第4条规定了商标保护产生的途径:通过注册成为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通过使用并且获得“第二含义”,或作为众所周知的知名商标。因而《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及基本原则不应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阻碍竞争规定相互冲突,特别是当标识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保护条件时,不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事实上的商标权利。
对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未注册标志,在德国国内也不能获得商标法保护。所以,即使知道某个竞争者先行在德国国内或国外使用某个标志的情况下而去注册该标志为商标,也不构成不正当的阻碍竞争。只有在的特别情形,滥用商标注册申请,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德国司法实践中,构成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10项规定意义上的阻碍竞争的,为以下三种滥用商标申请情形:
1、为阻碍商标在国内或国外的先行使用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