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垄断概述
价格垄断概述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
一、价格垄断概念:
价格垄断是指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限制或排除市场价格竞争,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实施的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行为,价格垄断行为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价格垄断行为,经营者可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二、价格垄断类型:
(一)价格垄断协议(价格卡特尔)
1、价格垄断协议的定义
价格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达成的,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认定价格协同行为依据因素:
(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经营者在同一或相近时间内,以相同或相近的标准和幅度,固定或者变更同种商品价格的,可以认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
(2)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沟通。还应当结合市场结构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考虑价格行为的一致性是否存在合理的理由。
3、价格垄断协议类型:
(1)横向价格垄断协议
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各类价格的;
②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的;
③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的;
④使用同一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谈判的基础的;
⑤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的;
⑥约定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的;
⑦通过限制生产销售数量或者分割销售采购市场等方式,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⑧其他价格垄断行为。
(2)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③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
1、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的市场地位。
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等级、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
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度提高,无法与现有企业开展有效竞争等。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类型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以过高或者过低的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5)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
3、 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
(1)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该产品的成本,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甚至低于该产品的成本;
(2)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3)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4)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的同种商品的价格。
(5)交易相对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从其他经营者获得同种商品或者替代商品的,不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
4、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前款所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是指经营者持续以承担损失的方式销售商品,旨在排除竞争者或者潜在竞争者的行为。
第一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1)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
(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为招徕顾客采取的短期或者小批量的促销行为;
(4)应对其他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的策略而被迫采取的降价行为;
(5)可以形成规模效应从而降低成本,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6)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5、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通过设定“过高或者过低的价格”,变相拒绝与相对人进行交易。 前款所称“过高或者过低的价格”是指,若交易相对人以此价格交易,在正常生产和销售后将不能获得正常利润。
6、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1)价格差异对交易相对人的市场竞争不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2)交易相对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从其他经营者获得同种商品或者替代商品;
(3)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一款所称“条件相同”是指,经营者与有关相对人交易等级和质量相同的同种商品时,在交易方式、交易环节、交易数量、货款结算、售后服务等方面相近或相同。对条件不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相同的价格,视为“差别待遇”。
(三)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种类: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
(2)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3)对外地商品规定歧视性价格;
(4)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规定价格或者收费的行为。
2、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要件
(1)该行为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上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的公平交易权和公平竞争秩序;
(3)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规定歧视性价格,歧视性收费项目,歧视性收费标准,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 行业协会相关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
(1)制定发布行业协会规则、决定、通知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2)召集本行业的经营者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3)为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
(4)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应当依法禁止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行为。
三、 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有《反价格垄断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中国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实施处罚。
(二)行业协会违反《反价格垄断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实施处罚。
(三)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实施串通,但尚未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予以提醒、告诫。
(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反价格垄断规定》所列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五)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行为,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