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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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7-9-1
一、垄断行为
垄断(Monopoly)一词源于拉丁文,始意为“单一的经营者”。虽然在古老的自然经济社会对垄断的认识程度远不及今天,但垄断发展至今在基本方向上仍未出该词最初的意指。可以把垄断理解为特定的企业或组织利用经济、非经济等多种手段,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对生产和市场实施排他性控制,事实上形成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中国反垄断法所称垄断行为,一般是指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以谋取垄断利益或者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状态。
(四)行政垄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垄断协议
(一)垄断协议概念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就是通常所说的卡特尔,垄断协议是较为常见典型的垄断行为。
(二)垄断协议危害
垄断协议往往造成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以及阻碍、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对市场竞争危害很大,为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
(三)垄断协议特征
一般具有三方面特征:一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二是实施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三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四)垄断协议类型
垄断协议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实施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限制购买或开发、联合抵制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五)垄断协议豁免
在实践中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协议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但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各国反垄断法又大都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对经营者达成的这类协议予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