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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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2-8-1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k4L5Z9P c'Q

与反垄断法上的竞争关系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不限于同一相关市场上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竞争对手也不限于同一相关市场上的经营者。无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脱离竞争关系的范畴而等同于不公平交易(经营、商业、贸易)行为,还是主张竞争关系包括直接的和潜在(间接)的竞争关系、发生侵权行为就认为有竞争关系或者压根不考虑竞争关系等等,都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是一种广义的竞争关系,甚至可以说是经营者之间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Q$?;E @.kR |(qe,l

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必是经营者与严格意义上的竞争对手(即经营同类商品或者替代商品的对方经营者)争夺交易机会的行为,而是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在谋取或者破坏竞争优势的过程中既可能损害了竞争对手,又可能直接侵害消费者并通过侵害消费者而间接地损害了竞争对手以外的经营者。换言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与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地争夺交易机会的行为,竞争关系就是由此而发生的损害与被损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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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的竞争关系角度来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至少可以归为三种基本类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_%@1i,I%dx Ml

一是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着狭义的竞争关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不正当地排斥竞争对手的商业行为。这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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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经营者虽未排挤竞争对手的竞争,但通过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者他人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主要是搭没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便车,或者误导消费者,以获取竞争优势以及其他为他人谋取竞争优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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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以不正当手段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这种情形相对较少,如职工为泄私愤披露所在企业的商业秘密,职工本身既不是为了营利,也不是为了与企业竞争,但其行为破坏了企业的竞争优势,从而同样可以构成扰乱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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