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律师作用不可小看
公司并购,律师作用不可小看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广东省律师协会网
并购是企业快速发展的捷径,但选择什麽企业作为并构对象应该慎重对待。企业并构的最终是为了发展壮大自己,当然也有一些企业怀有其他目地,再次不作主要讨论方向。企业并构,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为了自身发展壮大并构与自身产业结构雷同的企业,以便进一步增强实力,例如微波炉行业的那一家企业(地球人都知道)
2并构与自身主业相关,但并非自己所长的企业,俗话说业有专精,取长补短,从而壮大自己。
在并购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不可忽视,律师在并购中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1、 对公司治理出具法律意见书:
2、 依据调查报告对公司并购出具可行性分析及法律意见书;
3、起草、修改有关的兼并、收购合同文件并参与谈判;
4、起草经营者持股合同, 协助客户设计兼并收购的方案;
5、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置安排;
6、劳动力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安排;
7、协助客户申请和取得政府部门对有关兼并和收购交易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并购的基本分类
1.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
按并购双方的行业关系,并购可以划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
横向并购(即水平并购)指并购双方处于相同或横向相关行业,生产经营相同或相关的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并购。
纵向并购(即垂直并购)指生产和销售过程处于产业链的上下游、相互衔接、紧密联系的企业之间的并购。
混合并购指即非竞争对手又非现实的或潜在的客户或供应商的企业之间的并购。
2.善意并购和恶意并购
按并购是否取得目标企业的同意与合作,并购可以划分为善意并购和恶意并购。
善意并购(即友好并购)指目标企业接受并购企业的并购条件并承诺给与协助。
恶意并购(即敌意并购)指并购企业在目标企业管理层对其并购意图不清楚或对其并购 行为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目标企业强行进行的并购。
3.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
按并购双方是否直接进行并购活动,并购可以划分为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
直接并购又称协议收购,指并购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提出并购要求,双方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磋商,共同商定并购的各项条件,然后根据协议的条件达到并购目的。
间接并购又称要约收购,指并购企业不直接向目标企业提出并购要求,而是通过证券市场以高于目标企业股票市价的价格收购目标企业的股票,从而达到控制目标企业的目的。
4.新设型并购、吸收型并购和控股型并购
按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的法律状态来分,并购可以划分为新设型并购、吸收型并购和控股型并购。
新设型并购指并购双方都解散,成立一个新的法人的并购。
吸收型并购指目标企业解散而为并购企业所吸收的并购。
控股型并购指并购双方都不解散,但被并购企业所控股的并购。
5.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和股票互换式并购
按并购方的出资方式,并购可以划分为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和股票互换式并购。
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指并购企业用现金购买被并购方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所进行的并购。
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指并购企业用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股票所进行的并购。
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指并购企业向目标企业发行股票,以换取目标企业的大部分资产而进行的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