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商业标示行为

热度4536票  浏览182次 时间:2010年7月29日 15:44

仿冒商业标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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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849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1U"S/]@;LoZ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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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商业标识与商标、营业标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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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标识的对象的不同,商业标识分为区分经营主体的标识和区分商品(包括服务、经营活动)来源的标识,前者称为营业标识,后者称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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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而未注册商标则泛指注册商标以外的具有识别或者区分商品作用的任何标识,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2)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和包装装潢,就属于未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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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标识是区分生产经营主体即营业主体的标识,是生产经营者的表征或者标识。商号、企业名称都属于营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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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标识与产品标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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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的范围大于商业标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标法)上的商业标识不同于产品质量法上的标注产品质量的产品标识。国家技监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1997.11.7)第二条规定:“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等表示。”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1\*M-n$k@l+[v
 
(三)仿冒商业标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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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仿冒行为概念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致使与他人的商品(包括服务)或者营业活动产生混淆,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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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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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仿冒行为的客体是商业标识,包括商品标识和营业标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前三项的规定为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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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仿冒行为在行为特征上表现为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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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生市场混淆或者淡化他人商业标识的后果。典型为“搭便车”效应。仿冒行为是由“仿”和“冒”两类行为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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