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8年4月9日)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
(一)被仿冒的商品必是“知名商品”;
(二)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三)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
(四)造成与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该知名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对如何认定近似规定了“推定原则”,即“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为或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司法实践中对“知名商品”的认定采取了“反推原则”,即只要该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近似使用,并足以构成购买者误认,该商品即可被认定为“知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