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热度5373票  浏览349次 时间:2010年7月29日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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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84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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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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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称和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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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是特定团体区别于其他团体的文字符号。名称权,即特定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自己的名称,并得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及不当使用的权利。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2JusX ?AY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自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U P{ @\fNL

我国民法通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字号”、“商号”均指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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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姓名和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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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构成公民的人身专用文字符号,是公民姓名权的客体。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VC)J$W n1M] S

民法通则第3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L9O*y[Z6Y$hH.F

(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p)P-Q1Kg4fd;S9Y

1、这里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均应作广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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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权利人许可”是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s'v E \c.y

3、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即通过混淆商品的制造者或经销者的手段蒙骗购买者,使购买者误认误购,这里的“引人误认”是指能使普遍购买者在施以平常注意力的条件下引起误认的可能性,并不要求在市场交易中已造成误认的实际后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Ut M,LJ#T? 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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