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8年4月9日)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一)名称和名称权
名称,是特定团体区别于其他团体的文字符号。名称权,即特定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自己的名称,并得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及不当使用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自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我国民法通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字号”、“商号”均指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姓名和姓名权
姓名构成公民的人身专用文字符号,是公民姓名权的客体。
民法通则第3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1、这里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均应作广义的理解;
2、“未经权利人许可”是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
3、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即通过混淆商品的制造者或经销者的手段蒙骗购买者,使购买者误认误购,这里的“引人误认”是指能使普遍购买者在施以平常注意力的条件下引起误认的可能性,并不要求在市场交易中已造成误认的实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