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混同概述
商业混同概述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8年4月9日)
一、商业混同行为的概念
商业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假冒仿冒他人商品(服务)的商业标识等,使自己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的商业标识等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商业混同行为是一种最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法律特征
(一)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二)经营者采用欺骗手段从事市场竞争,冒充特定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
(三)经营者的主观心理状态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三、类型
从商品标示划分,可分类为:
(一)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三)仿冒商业标示的行为;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五)虚假标示行为;
(六)伪造或仿冒质量标志的行为;
(七)仿冒产地、原产地与地理标示行为。
从商品载体或外观划分,可分类为:
(一)对他人商标引起混同;
(二)对他人商号引起混同;
(三)对他人商标或商号以外的商业标识引起混同;
(四)对他人产品外观引起混同;
(五)对他人产品或服务名称引起混同;
(六)对知名人物或著名虚拟角色引起混同。
从商业混同行为性质划分,可分类为:
(一)搭便车行为;
(二)淡化商标行为;
(三)依样模仿行为。
四、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
(二)行为人主观心态上具有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的意图(故意和过失);
(三)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商号、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
(四)客观上采取了对他人商品或服务的仿冒行为,已经或可能造成市场的混淆。
五、法律责任
(一)国际上的法律保护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WIPO《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
3、《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的马德里协定》;
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5、《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6、、《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
7、《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条例》;
8、《TRIPS协议》;
9、《原产地规则协议》;
10、《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示范法》;
1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起草的关于地理标识的协议草案。
(二) 中国民法、行政法保护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2、《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
3、《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
4、《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5、国家技监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1997.11.7)第二条规定;
6、民法通则第39条第1款、第2款规定。
(三) 中国刑法保护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