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不满足相同需求或相同目的的商品、服务比较
与不满足相同需求或相同目的的商品、服务的比较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2款第1项规定,进行比较广告,当比较不与满足相同需求或相同目的的商品、服务相关联时,比较广告构成不正当行为。因而,要构成合法的比较广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比较必须与商品、服务相关联
如果比较的对象仅为广告行为人与竞争者之间的个人或商业关系的(与企业相关联的比较),则构成不正当的比较广告。但是另一种意见认为,对此应该根据条文的目的进行解释,即只要与企业相关联的信息对于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未违反其他规定,就应该是合法的比较广告。